(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乐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甲,××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为经济、夫妻生活等问题发生争吵、打架,为此原告于2013年7月份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未持原告的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快6年的时间,由于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姻基础较差,大部分时间都是吵吵闹闹的过,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由于被告没有自食其力、勤劳致富的思维,养成不务正业的坏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送广东省××监狱服刑。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支持原告的诉求,恳请人民法院不必挽留原、被告没有感情、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准许离婚。关于两个小孩李某甲、李某乙的监护、抚养问题,因被告在服刑,根本无能力、无条件监护、抚养两个小孩,在被告刑满释放前原告愿意承担监护、抚养两个小孩的义务,被告出狱后,由双方各自承担抚养一个。关于夫妻主要共同财产即座落于乐昌市××镇××路×号×幢×房的处置问题,该房屋是双方于××年×月×日购买,每月按揭,首期付款大部分是原告向娘家借的,现每月按揭是原告承担,加上原告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义务,原告也没有其他房屋居住,所以请求法院将该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判给原告。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由各自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座落于乐昌市××镇××路×号×幢×房的房产由原告卖掉,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负债。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甲,××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后双方于2012年4月按揭贷款约200000元购买了座落于乐昌市××镇××路×号×幢×房的房屋,从2012年4月开始每月需偿还约1500元,原、被告均确认原告曾向其小姨借款80000元用于支付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2013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并作出(2013)韶乐法坪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之后,被告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被送至广东省××监狱服刑。2015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李某甲、李某乙由原告抚养;3、座落于乐昌市××镇××路×号×幢×房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婚生小孩李某甲、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就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乐昌市××镇××路×号×幢×房的处理问题,被告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或者由原告变卖,但该房屋只允许原告及其直系血亲居住,不允许原告和她的再婚配偶在该房屋共同居住,原告承诺如果再婚,不和再婚的配偶在该房屋共同生活。除原、被告确认的原告为支付购房首付款向其小姨所借的80000元以及购房剩余的按揭款两项共同债务外,被告称还有如下共同债务:1、因被告实施犯罪行为,向被告的哥哥借了两三万元用于请律师;2、因女儿系超生,支付社会抚养费17000元;3、生女儿时没钱,向被告的哥哥李某丙借了5000元。对此,原告称:“请律师的事我不知道,超生支付社会抚养费是用征地补偿款交的,生女儿的时候是向被告的哥哥借了钱。”就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双方均同意为支付购房首付款向原告小姨所借的80000元以及购房剩余的按揭款由原告偿还,被告所负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正在服刑,无法抚养小孩,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小孩李某甲、李某乙由可原告抚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乐昌市××镇××路×号×幢×房的处理问题,虽然原、被告均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如果原告再婚,原告不得和她的再婚配偶在该房屋中共同居住,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自由处分,双方关于原告不得和她的再婚配偶在该房屋中共同居住的协议限制了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本院无法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均同意由原告负责偿还购买该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且被告正在服刑,原告抚养两个小孩需要房屋居住,从便于原告抚养小孩及充分利用该房屋使用价值的角度考虑,该房屋可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购买该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虽然双方均同意为支付购房首付款向原告小姨所借的80000元由原告偿还,被告所负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但原告对被告所主张的请律师以及超生支付社会抚养费的债务予以否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该项协议所指向的债务不明确,因此,就双方除购房按揭贷款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不作处理,可由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李某甲、李某乙由原告孙某某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乐昌市××镇××路×号×幢×房的房产归原告孙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