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仓山区统建征收工程处与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代顺。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原福州仓山区统建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松。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雄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任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曜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郑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