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唐国界与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界,王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唐国界。被告王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界与被告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国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唐国界负担。审判长  余清江审判员  李朝文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