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唐国界与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界,王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唐国界。被告王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界与被告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国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唐国界负担。审判长 余清江审判员 李朝文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