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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霍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霍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916号原告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坎门街道水龙村龙坎路。法定代表人周万程。被告霍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霍寿海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台州浙阳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