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爱爱、福州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爱爱,福州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2号。负责人黄光泽,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火木,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爱爱,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被告福州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492号金辉大厦2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林凤英。委托代理人许琦翔,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冰清,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爱爱、被告福州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幼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