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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小艳与张华、杨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艳,张华,杨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1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艳,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张华,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教师。被执行人杨鹏程,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教师。本院在执行赵小艳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6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华、杨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赵小艳偿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30元、执行费1280元,后被执行人张华与申请人赵小艳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申请人张华于2015年10月1日前向申请人赵小艳偿还1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40000元(上述还款均为本金),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工资偿还直至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930元,执行费1280元,申请人赵小艳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