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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汤晓薇与王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晓微,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汤晓微,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7日。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5日。本院在执行汤晓薇与王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学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2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