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管彦超与包继飞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彦超,包继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管彦超,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被告包继飞,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原告管彦超与被告包继飞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彦超,被告包继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包继飞之女包彩娥于2013年农历1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按风俗履行了订婚、压八字礼节。我共拿给包继飞礼金12200元。但按风俗举行婚礼不久,包彩娥便外出不归。现我要求被告包继飞返还彩礼人民币12200元。被告包继飞辩称,我收到管彦超礼金人民币12200元属实,并且该款已被我治病花销。管彦超与我女儿举行婚礼是自愿行为。现我女儿下落不明,管彦超必须将人找到并交还给我,我才同意返还礼金。综合原、被告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包继飞收到原告管彦超的礼金人民币12200元是否应当返还?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管彦超与被告包继飞之女包彩娥于2013年农历1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尔后,管彦超按风俗到被告家履行了订婚、压八字礼节。管彦超两次共拿给包继飞礼金12200元。但管彦超与包彩娥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按风俗举行婚礼不久,包彩娥便外出未归。本院认为,原告管彦超与包彩娥认识后,以结婚为条件给付了彩礼。二人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包继飞以包彩娥下落不明拒不返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继飞返还原告管彦超礼金人民币1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管彦超负担150元,被告包继飞负担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学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