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71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望湖路路口处时,与该在路口左转弯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检验,被告人罗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盛某的证言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鉴定报告、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驾驶人员查询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