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681号原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窦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杨树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人民陪审员  吴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魏天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