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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馨月与刘孝良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馨月,刘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刘馨月,女,200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彭玉香(刘馨月之母),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刘孝良,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馨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孝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刘孝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绍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