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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25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依据(2014)冀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XX栋与苏爱满离婚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4)冀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殷广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