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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思见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思见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19号罪犯王思见,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作出(2010)苍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思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0)临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作出(2010)苍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刑期自2009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思见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思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思见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思见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思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