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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金山与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山,张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37号原告吴金山。被告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山诉被告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