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金山与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山,张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37号原告吴金山。被告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山诉被告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