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24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邓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克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