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钱勇新与花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新,花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钱勇新。委托代理人潘国君。被告花石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勇新与被告花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勇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