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钱勇新与花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新,花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钱勇新。委托代理人潘国君。被告花石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勇新与被告花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勇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