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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与崔世平、钱俊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崔世平,钱俊兰,丁祥海,储祥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5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25号。负责人项志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印,该支行职员。被告崔世平。被告钱俊兰。被告丁祥海。被告储祥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与被告崔世平、钱俊兰、丁祥海、储祥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颜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景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