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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宋甲、宋乙与郑德泰、郑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宋乙,郑德泰,郑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宋甲(兼原告宋乙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原告宋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泰。被告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宋乙与被告郑德泰、郑民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甲、宋乙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