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宋甲、宋乙与郑德泰、郑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宋乙,郑德泰,郑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宋甲(兼原告宋乙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原告宋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泰。被告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宋乙与被告郑德泰、郑民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甲、宋乙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