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5日以郭×涉嫌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提请灯塔市人民检察院逮捕,2014年12月22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郭×不构成强奸罪,构成非法拘禁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2014年12月22日郭×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宁、宁翌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与被害人刘××原系情侣关系,2014年9月份左右分手,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郭×从刘××手借了5000元人民币。2014年12月6日,刘××打电话从郭×索要欠款,二人商定郭×把3000元钱放到刘××的朋友侯××手中,剩余2000元钱为刘××买手机,刘××在灯塔陪郭×待到12月9日。2014年12月7日刘××从××市回到灯塔,到侯××处取钱后并见到郭×。郭×将刘××带至灯塔市××新城×区×号楼×单元×××室。期间刘××与郭×发生过二次性关系。2014年12月8日,刘××因为郭×没钱要走,郭×不让刘××离开,并抢刘××的电话,双方为此发生厮打,郭×以殴打、恐吓、威胁的方式限制刘××离开。12月9日,刘××与郭×因琐事发生争吵,郭×殴打刘××的头部、肚子、肩膀,刘××忍受不了,用眉刀割伤自己的手腕,郭×将刘××带到诊所包扎后又将刘××带回到灯塔市×××街道其租房内,并用钥匙将室内的门反锁,当夜刘××趁郭×熟睡时向朋友侯××发出求救短信,侯××将此情况告诉刘××的母亲,2014年12月10日刘××母亲接到信息后报案。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郭×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与被害人刘××原系情侣关系,2014年9月份左右分手,分手后二人仍互相联系。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郭×向被害人刘××借款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6日,被害人刘××打电话向郭×索要欠款,二人商定由郭×把3000元钱放到刘××的朋友侯××手中,剩余2000元钱为刘××买手机,刘××同意回灯塔陪郭×呆到12月9日。2014年12月7日,被害人刘××从××市回灯塔到侯××处取完钱打电话联系郭×,被告人郭×开车接刘××,陪同刘××购买化妆品后,将刘××带至郭×租住的灯塔市××新城×区×号楼×单元×××室。当晚,被告人郭×与刘××发生一次性关系后与郭×的朋友出去吃饭。2014年12月8日,因为被害人刘××提出要回××市,郭×不让刘××离开,并抢刘××的电话,双方发生争执,后郭×的朋友来了,郭×与刘××又恢复正常,当晚刘××与郭×及其朋友一起出去吃饭,饭后刘××与郭×又回到郭×租住的房间,二人又发生一次性关系。12月9日,被告人郭×因不让刘××回××市与刘××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郭×用拳脚殴打刘××的头部、肚子、肩膀,并以恐吓、威胁的方式限制刘××离开,刘××忍受不了,用眉刀割伤自己的手腕,郭×将刘××带到诊所包扎后又将刘××带回到××高层其租房内,并用钥匙将室内的门反锁,当夜被害人刘××趁郭×熟睡时向朋友侯××发出求救短信,侯××将此情况告诉刘××的母亲,2014年12月10日刘××母亲接到信息后报案。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郭×与被害人刘××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刘××人民币三万元,刘××对郭×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郭×的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案件来源、归案证明,证实本案经被害人刘××母亲牛××报案成案,被告人郭×被抓获归案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郭×个人身份情况。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郭×给被害人刘××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刘××在询问笔录中所说的付×与证人侯××是同一人;郭×在讯问笔录中所说的张××经查找未找到该人。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刘××妇科检查及左前臂切割伤检查情况。手机短信图片,证实被害人刘××向侯××发求救信息的情况。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检测报告,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物证鉴定情况及被告人郭×拘禁刘××的现场勘查情况。证人牛××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母亲,2014年12月10日早上6点40分,××给我打电话来说刘××于昨天半夜给她发短信,意思是她被郭×软禁了,但这条信息瑶瑶早上才看见,刘××让瑶瑶给我打点报警,刘××还将被软禁的地址发给瑶瑶,之后我就报警了,和警察一起去××高层费很大力气才把房门打开,郭×站在地中间,刘××坐在椅子上,我和刘××抱在一起哭了,郭×被警察带走了,郭×和刘××处了二年时间的对象,最近三个月之前分手,分手后刘××去××市找工作,但郭×分手后一直骚扰刘××。处对象时刘××住过郭×家中一段时间,发生过性关系。刘××手臂上的伤刘××说是自己拿刀割的。证人侯××的证言,证实我是在12月10日0点53分收到刘××短信的,早上6点多钟才看见,内容是:求你了,我割腕了他都不放我,先报警,实在不行给我妈妈打电话,我电话偷拿出来的,求求你了。第二条短信是:13×××××××××我妈妈号,报警救我,××高层×号楼××楼、中间门、快点。上个星期12月7日,郭×放我手里3000元,然后刘××来我这取的钱。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我是日租房主,12月5日租给郭×房子,租了5天每天150元,当时没问郭×几个人住,今天早上警察给我打电话去的时候才知道屋里有一个女孩。证人吴××的证言:证实我经营药房并有诊所手续,2014年12月9日13时许,郭×(我认识)和一个女的来药店治疗伤口,女的左手手腕内侧受伤,伤口长约3cm,不深。我说得缝针,女的说:疼,不缝。二人进屋没吵没闹,女的哭,买点药后女的在前面郭×在后面就走了。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我与郭×以前是对象关系,处了不到三年的对象,案发前三个月分手,分手后一直有联系。一两个月前郭×从我手借5000元钱,2014年12月6日我跟郭×要钱,不想见他,就让他把3000元现金放在我朋友付×手,剩余2000元给我买个手机,2014年12月7日16时我回灯塔找付×拿到3000元钱,我给郭×打电话得知郭×来接我了,在××商业城门口我看到郭×上了他的车。郭×说过我要是不见他他就找付×要回钱。我坐郭×的车买化妆品,后郭×开车把我带到××高层东侧一处民房,告诉我他在这住了一个星期,看看这环境,意思是因为我他才遭的罪。后郭×又把我拉到××高层他租住的地方去,进屋后我坐在床上玩手机摆弄化妆品,郭×玩电脑并吸毒了,我劝他别吸了,他说我抽他就不抽了,我说我不抽,郭×吸完毒就上床了,我们发生性关系了。我没反抗只是推了他几下就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了。我来灯塔市之前郭×给我打电话说让我陪他到周二(12月9日),我说你把钱还我答应给我买手机我就陪他到周二。我们都同意了。我们发生完性关系后郭×给他朋友“祥子”打电话我们一起吃的烧烤,没有发生其他事情一切都正常。2014年12月8日11时我和郭×睡醒后我要回××市,在这呆着没有钱也没有意思,郭×不让我走,抢我电话,我就哭了,后来郭×叫外卖并给“祥子”打电话过来吃,“祥子”来了我就不哭了,一切都正常了。晚上我们三人吃的火锅,又买的水果,我和郭×回到××高层睡觉了。?祥子来了以后到你们出去吃饭买水果一直到回楼上睡觉你有机会求救或离开,为什么没走,:我想明天就是周二了,睡一觉早上就能走了。?郭×不让你走用语言威胁或殴打你了吗,:他说如果你走我就整死你,脚筋给你挑了。郭×用手打我脑袋两下。2014年12月9日7、8点钟,祥子来和郭×聊天,我看郭×心情不好就说要出去洗澡,郭×说:“要不是因为你,我能这样啊”,他要打我,看祥子在就没动手,郭×让祥子先走,就骂我,我也骂郭×,郭×就动手打我,踹我肚子一脚,用手打了我头部两下,我受不了就把钱拿出来说:“钱我不要了,你放我走吧”。郭×说:“你从楼上跳下去吧。”郭×还说:“你想跟我分手就拿这点钱就够啊,得给我10万元,要不你就去窗外跪着去”。郭×还用手打我,我受不了就用眉刀放在手腕上说你要是再打我我就割腕了。郭×说要不你就跳楼你死了得吧,你割吧。我就用刀片割手腕,郭×还打我,用拖鞋打我的头部,他看我流血了就不打了。我说你带我去包扎,后郭×就带我去健康园诊所包扎,包扎后我们就回到××区了。回××高层后郭×定的餐,祥子和我们一起吃的饭,祥子什么时候走的我没注意,我和郭×晚上也没吃饭。诊所的医生认识我们,在诊所包扎时郭×没威胁我,我没敢求救我害怕。晚上我们什么没干就睡觉了,我一直没睡,凌晨1点钟时,我看郭×睡着了就找手机,手机在他包里被他关机了,我看门反锁了,我开手机用微信联系付×,告诉她我被郭×软禁了,把我妈电话号给她了,并让她报警救我。然后我把手机关机送回郭×包里。2014年12月10日早上警察就来了。郭×已经赔偿我三万元了,我不追究郭×责任了。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我和刘××是对象关系,期间分分合合,刘××在××市酒吧上班。2014年12月5日我在××新城租的日租房,每天150元,12月6日晚上我和刘××通电话,她说我要是把欠她的钱放在她朋友那她就从××市回去呆几天。我说行。12月7日,我把3000元钱放在付瑶那,后告诉刘××,刘××回来给我打电话说在付×那取钱呢,问我在哪,我告诉她在××新城的日租房内,我接刘××回到日租房,晚上八点多钟我们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10点钟,我朋友张××开车拉着我们出去吃饭,11点多钟我和刘××回到日租房睡觉了。12月8日上午快11点多钟,我们才起来,我打电话送餐,张××也来和我们一起吃,我们三人一直在日租房内呆着,晚上8点左右,我们三人一起吃火锅,当晚11点左右,我和刘××又回日租房了,正常发生性关系。12月9日上午10点多钟我们起的床,刘××让我带他去××市买手机,我说:“买行啊,咱们得把话说明白,你回来不能就取钱和买手机,我们一天不能这样啊,”她说:“那你想怎的,”我说:“买什么都行,我不想让你在××市呆着了,你要还在××市呆着我就什么也不给你。”,她说回去挣点钱,过年就不去××市了。我们聊着就争吵起来,我拿她的手机说你要是非要回××市,你手机进来一个电话我就接一个,把你那些客户搅黄。刘××抢电话,我用手扒拉她胳膊,她动手打我几下,用刀片在左手臂上划了一下,我看这种情况就把她手机关机顺手放我包里,我和她谈,说怎么能不回××市,她说那你给我钱。我说明天我就能办下来一张透支卡,她听了就不吵了,也同意不回××市了。我带着她去诊所包扎手,又回到××高层呆着。晚上正常睡觉,第二天就是12月10日早晨6点钟左右,有人敲门说是楼下的听见楼上有声音让我开门,我说一会跟物业说。物业来人我也没开门,因为当时我没起来,没穿衣服呢,又过了一会房东来了,开门后警察进来把我带走。9号那天吵架时我威胁过刘××,还说:”你要回××市就从楼上跳下去。吵架时我用拳头打了她两下。用钥匙反锁门是不让刘××走。以上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语言威胁及拳脚殴打方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经查,被告人郭×与被害人原系情侣关系,分手后保持联系,被告人郭×为阻止被害人刘××离开自己去××市工作,以为被害人购买手机、给其钱花等理由不让被害人离开,并利用“你要走我就整死你,脚筋给你挑了;你从楼上跳下去吧”等类语言威胁被害人,致被害人因恐惧不敢离开,被告人郭×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关机放在自己包内,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头部、肚子、肩膀,且用钥匙反锁房门阻止被害人离开,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的刑期从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树斌代理审判员 杜丽媛人民陪审员 臧木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