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盘瑞兰与翟红笑、黄世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盘瑞兰,翟红笑,黄世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立保字第25号申请人盘瑞兰,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楚腾,男,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高要市。被申请人翟红笑,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黄世月,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人盘瑞兰因与被申请人翟红笑、黄世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翟红笑所有的粤W***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盘瑞兰己提供其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承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单号:1****92;保额50000元���一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盘瑞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翟红笑所有的粤W***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待后依法处理。以上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练 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泳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