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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峰、张国强等与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张国强,向明秀,张志强,陈允雷,张丽云,尤良新,王东风,王本俊,季强,仇清松,伍春生,季勇,杨梅,张军辉,丁雨霞,王金艳,严章艳,王竹,朱家凤,王敬美,周兴,周家苹,林仁好,王青,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州花园酒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93号原告王峰。原告张国强。原告向明秀。原告张志强。原告陈允雷。原告张丽云。原告尤良新。原告王东风。原告王本俊。原告季强。原告仇清松。原告伍春生。原告季勇。原告杨梅。原告张军辉。原告丁雨霞。原告王金艳。原告严章艳。原告王竹。原告朱家凤,女,1971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1********,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关屯乡董郢村顾**号。原告王敬美。原告周兴。原告周家苹。原告林仁好。原告王青。诉讼代表人王峰(受25名原告共同推选)。诉讼代表人季强(受25名原告共同推选)。委托代理人吴高俊(受25名原告共同委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无锡锡州花园酒店,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二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凌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峰、张志强、向明秀、张国强、张丽云、陈允雷、尤良新、王东风、王本俊、季强、仇清松、伍春生、季勇、杨梅、张军辉、丁雨霞、王金艳、严章艳、王竹、朱家凤、王敬美、周兴、周家苹、林仁好、王青与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腾公司)、第三人无锡锡州花园酒店(以下简称锡州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十五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王峰、季强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高俊,第三人锡州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峰等二十五人共同诉称:其均系兰腾公司员工,兰腾公司在承接锡州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期间,原告进驻上述工地工作,在此期间兰腾公司结欠原告工资300281元。2014年5月29日,兰腾公司出具工人工资欠款单,确认结欠上述欠款金额。因兰腾公司拖欠工资至今未付,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兰腾公司立即清偿工资300281元。因第三人锡州酒店尚有工程款未结算给兰腾公司,请求锡州酒店配合兰腾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被告兰腾公司未作答辩。第三人锡州酒店述称:锡州酒店系与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格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并未与兰腾公司签订合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如锡州酒店有法定协助义务的,愿意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协助支付上述工资。经审理查明:在兰腾公司为锡州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实际施工期间,本案25名原告受兰腾公司指派进驻锡州酒店项目工地从事油漆、木工、保洁等工作,现兰腾公司结欠原告劳务报酬未付清。事后兰腾公司在落款为2014年5月29日的3张《工人工资欠款单》以及1张《保洁工程未付人工费统计表》上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对结欠劳务工资予以确认,包括:1.由王峰、张国强、向明秀、张志强、陈允雷、张丽云组成的油漆班组,分别确认结欠王峰51657元,张国强36000元,向明秀26000元,张志强26000元,陈允雷16000元,张丽云260**元,合计181657元;2.由尤良新、王东风、王本俊组成的油漆班组,分别确认结欠尤良新161**元,王东风10000元,王本俊10000元,合计36199元;3.由季强、仇清松、伍春生、季勇组成的木工班组,分别确认结欠季强16375元,仇清松10000元,伍春生10000元,季勇10000元,合计46375元;4.由杨梅、张军辉、丁雨霞、王金艳、严章艳、王竹、朱家凤、王敬美、周兴、周家苹、林仁好、王青组成的保洁班组,确认结欠合计36050元。未有证据证明兰腾公司已经支付了上述工资。庭审过程中,二十五名原告向本院明确要求兰腾公司偿付总的劳务工资金额,不要求判令向每个原告分别支付。上述事实,有工人工资欠款单3张、保洁工程未付人工费统计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峰、张志强、向明秀、张国强、张丽云、陈允雷、尤良新、王东风、王本俊、季强、仇清松、伍春生、季勇、杨梅、张军辉、丁雨霞、王金艳、严章艳、王竹、朱家凤、王敬美、周兴、周家苹、林仁好、王青为兰腾公司提供劳务,兰腾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兰腾工资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款依据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兰腾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300281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现锡州酒店陈述其与新格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与兰腾公司未予签订。而原告亦未有证据证明兰腾公司与锡州酒店存在相关合同关系,也未提出要求锡州酒店履行的明确诉讼请求,因此关于锡州酒店是否应协助履行的义务本案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兰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峰、张志强、向明秀、张国强、张丽云、陈允雷、尤良新、王东风、王本俊、季强、仇清松、伍春生、季勇、杨梅、张军辉、丁雨霞、王金艳、严章艳、王竹、朱家凤、王敬美、周兴、周家苹、林仁好、王青支付劳务报酬3002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诉讼费用6560元,由兰腾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兰腾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潘洪峰代理审判员  谢 妍人民陪审员  高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