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武维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鲜跃斌,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辛长洋,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卿晓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早奇,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计38200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人民币,由反诉原告四川锦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洪伟审 判 员 彭 勇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