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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燕新玉与蒋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新玉,蒋头,蒋豪,蒋延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燕新玉,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头,男,约70岁,汉族。被告蒋豪,男,约40岁,汉族。被告蒋延辉,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新玉诉被告蒋头、蒋豪、蒋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