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燕新玉与蒋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新玉,蒋头,蒋豪,蒋延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燕新玉,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头,男,约70岁,汉族。被告蒋豪,男,约40岁,汉族。被告蒋延辉,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新玉诉被告蒋头、蒋豪、蒋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