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汪忠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忠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81号罪犯汪忠良,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东乡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汪忠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止,于2013年4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9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面食加工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03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5年4月28日因“春节期间表现突出”获得专项表扬1次。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