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柯某与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柯某,女。委托代理人程某,男。系阳新县实验中学推荐的公民代理。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陈某,女。被告夏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名良,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陈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晓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2,129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邢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魏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