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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庞××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庞,王三,王四,王五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178号原告王一,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农民。被告庞,农民。被告王三。被告王四,学生。法定代理人王二。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庞、王三、王四、王五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7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玉忠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明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