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申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浩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48-1号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册山居委3组,组织机构代码55678665-1。法定代表人:方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剑、杨利,重庆索通(黔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浩生,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浩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3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21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江审 判 员 蔡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