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执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薇葶与万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薇葶,万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执字第0053号申请执行人吴薇葶。委托代理人钱国华。被执行人万晓东。申请执行人吴薇葶与被执行人万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法鹅民初字第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确认万晓东结欠吴薇葶人民币20000元,双方同意以15000元结算,该款由万晓东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如万晓东未按期履行,则吴薇葶有权就15000元的余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万晓东未按期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吴薇葶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万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但万晓东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系统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万晓东有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万晓东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万晓东名下有苏B×××××号车,执行过程中未能找到该车下落,本院已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3月8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万晓东缴纳公积金的信息。本案执行中,决定将被执行人万晓东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25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吴薇葶通报后,吴薇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万晓东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万晓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薇葶不能提供万晓东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鹅民初字第0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万晓东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薇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万晓东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树东执行员 钱丹俊执行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 峰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