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尤继良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继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54号罪犯尤继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8)薛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继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撤销假释,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该犯及他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枣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尤继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尤继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尤继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4年该犯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9月7日被假释。本院认为,罪犯尤继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继良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