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延庆县井庄镇孟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与沈连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井庄镇孟家窑村村民委员会,沈连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439号原告延庆县井庄镇孟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井庄镇孟家窑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庭,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爱山。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连柱,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县井庄镇孟家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沈连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庆县井庄镇孟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井庄镇孟家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井庄镇孟家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