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施振兴抢劫罪,施振兴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493号罪犯施振兴,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振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000元)。责令被告人施振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937元;责令被告人施振兴与一同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0日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43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振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振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振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蓝  峻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