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81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忠良,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程某,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龚 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