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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81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忠良,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程某,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龚 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