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聂新运与杨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新运,杨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聂新运,居民。被告杨雪,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志增。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新运诉被告杨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新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新运撤回对被告杨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新运负担。审判 员长 韩 露审 判 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