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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聂新运与杨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新运,杨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聂新运,居民。被告杨雪,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志增。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新运诉被告杨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新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新运撤回对被告杨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新运负担。审判 员长  韩 露审 判 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