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刑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刑初字第02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曾因吸毒行为,分别于2014年4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3月1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5月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5月1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1月17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5月9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8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份,先后3次在位于滨海县东坎镇世景花园26栋4单元208室自己家中,容留张某、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陆某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滨海县东坎镇世景花园26栋4单元208室自己家中,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2、被告人陆某于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滨海县东���镇世景花园26栋4单元208室自己家中,容留张某、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3、被告人陆某于2014年3月份中旬的一天下午,在滨海县东坎镇世景花园26栋4单元208室自己家中,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被告人陆某于2014年9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单某等人的证言,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2010)滨刑初字第019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陆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许 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熊雯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