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柳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甲,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2011年7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信县看守所。崇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字(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柳某甲和被害人张拉娥通过网络聊天相识。被告人柳某甲向张拉娥谎称自己名叫柳伟,是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张拉娥便询问柳某甲,能否为自己在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找份工作。柳某甲表示事情容易办理,但需要花钱。2015年1月,柳某甲电话通知张拉娥,办工作要请人吃饭,让张拉娥带钱来平凉。同月27日张拉娥携带300元现金、1条黑兰州香烟来到平凉市。在平凉市崆峒区中山商场附近将300元现金、1条黑兰州香烟和8张自己的照片交给了柳某甲。2015年2月,柳某甲与张拉娥电话联系,说办事情需要钱,并发给张拉娥一个户名为柳某乙的62179979000014774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告诉张拉娥,柳某乙是他的名字。同月4日张拉娥让其兄弟张某给柳某乙的62179979000014774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款2000元。随后,柳某甲电话告知张拉娥工作办得差不多了,需要交3000元押金,让张拉娥给他2000元。张拉娥来到平凉市,在平凉市崆峒区长隆商务宾馆内将2000元交给柳某甲。2015年4月,柳某甲电话告诉张拉娥,办事请人吃饭需1千多元钱,让张拉娥将钱存到他同事吴某的6228483440198984713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同月4日张拉娥给吴某的6228483440198984713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1500元钱。此后,张拉娥再无法联系到柳某甲,2015年4月16日张拉娥向崇信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柳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柳某甲将所骗钱财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2011)华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柳某甲家庭成员户籍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询单,汇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2张,甘肃省烟草公司平凉市公司崇信营销部证明,公安网全省国内旅客查询资料3页,崇信县公安局关于柳某甲、张拉娥住宿登记资料未调取的情况说明,张拉娥153××××1124电话号码2015年3至5月通话详单,柳某甲150××××8064电话号码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通话详单;视频截图照片,光盘一张;被害人张拉娥所作辨认笔录,被告人柳某甲所作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于某、孙某、柳某乙、吴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拉娥的陈述;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5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柳某甲多次实施诈骗,且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文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