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甫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王甫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甫,男,生于1975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甫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5,由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