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8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杨占民人民陪审员 王福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