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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渭,黄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40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渭、黄秀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渭、黄秀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渭所有的PC450-8型小松挖掘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