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勤涛与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责任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涛,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6号原告张勤涛。委托代理人陈业伟,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那秀娟,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涛与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责任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邹本刚代理审判员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纪成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