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樊亚刚与王军怀、廖青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樊亚刚,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常兴镇。被执行人王军怀,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尹家务乡。被执行人廖青德,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尹家务乡。樊亚刚与王军怀、廖青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军怀、廖青德应赔偿的经济损失46203.4元,案件受理费1128元,执行费受理费5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5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