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4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2015年5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了信用卡(卡号为4033920016880116)1张,并先后以ATM取现或刷卡消费等方式进行透支使用,于2014年12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8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中信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信函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黄某某拒不还款,截至到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共计拖欠中信银行15938.33元(其中本金1182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商某证言、申请银行信用卡资料、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记录、消费及还款清单、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办信用卡使用超过规定限额及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