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国强与董万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强,董万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249-4号原告唐国强被告董万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口青州市金融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强诉被告董万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96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案外人王秀刚提供的小型轿车一辆,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96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董万波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亦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王秀刚提供的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董万波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