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卞强与张金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强,张金铭,茅宸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卞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金铭,女,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茅宸然,女,200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王坤(茅宸然之母),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卞强与被告张金铭、茅宸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卞强以与被告张金铭、茅宸然协商解决此事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卞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