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卞强与张金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强,张金铭,茅宸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卞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金铭,女,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茅宸然,女,200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王坤(茅宸然之母),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卞强与被告张金铭、茅宸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卞强以与被告张金铭、茅宸然协商解决此事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卞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