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鲁军与季昌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鲁军,季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徐鲁军,男。被执行人:季昌兵,男。申请执行人徐鲁军与被执行人季昌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花山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8日向花山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昌兵在银行17677.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树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