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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平运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运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运全,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6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运全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黎灏、被告人平运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平运全向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夫妇谎称自己承包了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派出所附近的“中石油万州分公司移民综合楼”劳务工程,并承诺与张某某合伙承包,平分利润。在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平运全虚构需要给他人送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平运全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平运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万县人民法院(1992)院刑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取款记录、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张某某、晏某某、程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邓某、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平运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平运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平运全有期徒刑三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平运全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平运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平运全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人民币18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薇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