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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倪兴全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兴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88号罪犯倪兴全,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倪兴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2014年1月8日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倪兴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倪兴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兴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