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鹏飞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42号罪犯孙鹏飞,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作出(2013)苍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1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止2028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鹏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鹏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鹏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