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俞惠玲与罗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惠玲,罗成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849号原告:俞惠玲。委托代理人:盛增红,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华东,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乾。原告俞惠玲与被告罗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惠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惠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俞惠玲负担。审 判 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