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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俞惠玲与罗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惠玲,罗成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849号原告:俞惠玲。委托代理人:盛增红,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华东,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乾。原告俞惠玲与被告罗成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惠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惠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俞惠玲负担。审 判 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