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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兆贵诉叶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兆贵,叶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42号原告范兆贵,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叶军,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兆贵诉被告叶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兆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兆贵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滨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人民陪审员  徐超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