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兆贵诉叶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兆贵,叶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42号原告范兆贵,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叶军,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兆贵诉被告叶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兆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兆贵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滨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人民陪审员 徐超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