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云东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云东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657号罪犯周云东,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乌中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云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刑期止日2016年11月15日。服刑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对罪犯周云东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报称,罪犯周云东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被评为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云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4年1月、8月、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7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云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云东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炳蔚审 判 员  张亚豪人民陪审员  李筱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